若有增值稅減免,不含稅收入如何確定:“1/(1+征收率)”還是“含稅收入-實繳稅額
全面營改增之后,作為個人所得稅、企業(yè)所得稅、房產稅、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的計稅依據或者計稅收入,顯然應為不含增值稅收入,這當然毫無疑問。但有時候,在計算不含增值稅收入時,則會產生一些異議。
一、增值稅減免時的不含稅收入
我們舉例來講:甲公司(一般納稅人,向住建設部門開業(yè)報備、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(yè)務)2021年10月向個人出租住房,取得(含增值稅)租金50000元。甲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,按照5%的征收率減按1.5%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甲公司應納增值稅額=50000÷(1+5%)×1.5%=714.29元
關于這個計算過程,本身沒有問題;這在“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”等文件有明確規(guī)定。
那么,在計算房產稅時,這個不含稅收入怎么計算呢?
公式一:
不含稅收入=50000÷(1+5%)=47619.05元
公式二:
不含稅收入=50000-714.29=49285.71元
顯然,二者是有差異的;事實上,就是差在增值稅免征的那個3.5%上。
那么,依據哪個數字計算房產稅呢?我們來看“財稅〔2016〕43號”文件規(guī)定,免征增值稅的,確定計稅依據時,成交價格、租金收入、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。
也就是說,對于免征的這“3.5%的增值稅”,在計算房產稅時,是不作扣減的。即應當采用公式二,以49285.71元作為房產稅計稅依據。
注(一):個體工商戶、其他個人出租住房,也是適用“按照5%的征收率減按1.5%計算繳納增值稅”。
我們再來看一個土地增值稅的情況。
二、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依據
例如:乙公司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,一般納稅人,2021年10月預售所開發(fā)的商品房,取得預收房款(含增值稅)1000萬元,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。
乙公司應預繳增值稅=1000÷(1+9%)×3%=27.52萬元
注(二):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銷售其自行開發(fā)的商品房,增值稅預征率是3%。
那么,乙公司對于上述預收款項,應當以什么金額作為預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呢?同樣,這兒也是有兩個公式,而產生爭議。
公式一:
不含稅收入=1000÷(1+9%)=917.43萬元
公式二:
不含稅收入=1000-27.52=972.48萬元
首先,我們說,公式二也是有個文件依據。
“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”規(guī)定,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(fā)的房地產項目的,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:
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=預收款-應預繳增值稅稅款
然而,曾經有人提出過,此文件關于上述公式,使用了“可”這個措辭。也就是說,并非強制必然這樣計算;那么,依照公式一行不行呢?
這個問題可能存在一定爭議,有待進一步明確吧。